您好,欢迎访问安康学院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

部门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部门制度 > 校级制度 > 正文

安康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1-09 16:27:32   阅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工作,统筹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有效发挥信息化系统作为公共服务体系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强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提高我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和应用水平。根据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对网络安全与教育信息化建设的相关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学校经费进行的各项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数字化校园应用平台的开发和集成、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基础应用;依托于校园网、公共信息基础平台的服务器、网络设备、存储系统等;用于稳定安全的各类门禁及监控系统;用于网络信息安全的各类防火墙及审计设备;关键业务系统的等级保护测评项目;各类直接应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信息管理系统、教育教学资源等。

第三条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对项目申报、立项、招标、建设、验收、评估、升级、维护和服务等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符合信息安全要求,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资源整合的原则,以服务学校中心工作为导向,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多重数据源,保证学校信息化建设的一致性,实现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安康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是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全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的统筹协调推进,审核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规划方案与经费预算,审定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管理与考核机制,审核年度重大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计划立项与总结验收。

第六条 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是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顶层设计、统筹项目建设、业务部门牵头、技术部门保障”的原则,统筹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做好项目论证,督促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信息化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第七条 学校二级学院和部门是本单位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业务需求、项目实施、运行维护及管理等工作;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审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技术标准,审核项目建设技术需求,督导项目实施和参与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根据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工作安排,每年3月份启动下一年度学校信息化建设相关项目的调研论证工作,6月份进行立项申报。

第九条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项目要符合学校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的要求,确保在规划总体框架内实现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

第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拟立项建设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由三名以上专家签署鉴定意见,经二级学院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在单位内公示无异议后,报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在学校监察处监督下从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专家组中抽取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经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由计财处列入预算。

第十 学校所有信息化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的项目,资产不予入账,财务不予报销,系统环境不予支持,所引起的后续问题自行负责。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国资处依据预算批复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组织采购招标。

第十四条 项目合同须经相关部门和人员会签,经学校领导签订后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全程负责项目的建设,包括业务梳理、需求调研、建设实施、验收、培训、推广、维护服务,督促施工方严格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与指导。

国资处负责协调与督促项目切实履行合同方案,按期完成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涉密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必须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 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 项目验由责任单位组织,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及相关专家参与,对照商务合同、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等要求,对信息化项目预期目标实现情况、与数字化校园集成情况、安全风险评估、文档完情况、项目投资效益、项目作用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和评价,形成初步验收结论,并将验收结论应及时反馈给项目建设单位,以利于项目建设单位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项目终验由国资处按相关流程组织。

安全与涉密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所有建设项目需通过安全评估后方可接入网络,上线运行,并接受学校或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遵守国家信息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确保本部门提供的上网信息的真实性。直接发布其它部门交换共享的数据,必须经过数据来源部门认可。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印发的《安康学院信息化建设审批办法》作废(院发[2009]118号)。

 

上一条: 安康学院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安康学院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  陕ICP备 06001643号